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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161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61號原 告 馬東慶被 告 台灣高雄農田水利會代 表 人 李清福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台灣高雄農田水利會間返還補償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