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26號原 告 徐國堯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消防局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