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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135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35號原 告 劉家梅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陳勁甫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代 表 人 冬啟程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又「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

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及第37條第5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合併提起前項以外之訴訟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停止違法未寄出車輛定期檢驗及撤銷原裁決1200元,並請求賠償全體國民每人1000元,認罪文字....等,其請求之金額顯已逾新台幣40萬元,自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依首揭法律規定,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等
裁判日期:201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