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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23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3號原 告 一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鄭堅利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間保全業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裁判案由:保全業法
裁判日期:2014-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