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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23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3號原 告 一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鄭堅利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複代理人 林易志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代 表 人 陳家欽訴訟代理人 汪忠志上列當事人間因保全業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04 年4 月17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案由:保全業法
裁判日期: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