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62號原 告 簡茂進上列當事人間無權占用國有土地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被告機關所在地位於台南市,且所涉不動產亦在台南市,應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行政訴訟庭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