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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76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76號原 告 銳耕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瑭璋被 告 勞動部代 表 人 潘世偉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間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保險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日期:201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