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94號原 告 忠義地政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許飛陽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 表 人 黃三桂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公法上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不服被告核課健保費新臺幣24,438元之處分(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103年健執字第00000000號執行事件),依法得申請審議、訴願及提起撤銷訴訟,原告逕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確認公法上債權不存在,依前開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