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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92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92號原 告 黃旭德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代 表 人 𡍼馬慶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間加給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案由:加給
裁判日期:201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