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92號原 告 黃旭德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代 表 人 𡍼馬慶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間加給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