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93號原 告 方明福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間有關加給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93號原 告 方明福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間有關加給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