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93號原 告 方明福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代 表 人 游省正訴訟代理人 李源瑞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代 表 人 劉耀欽訴訟代理人 陳學信上列當事人間加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定期審理,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裁判案由:加給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