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停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停字第2號聲 請 人 嘉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李大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間關於保全業法事件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 但書第3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裁判案由:請求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