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林書瑏被 上 訴人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陳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地政士法事件,對於本院104 年5 月26日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