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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101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01號原 告 鄭逸聰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加給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案由:加給
裁判日期:201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