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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109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09號原 告 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天吉訴訟代理人 謝慶輝律師

陳家暄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陳菊訴訟代理人 蕭智乾

陳偉德陳靖玟上列當事人間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一0五年五月三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原告提起確認被告102年11月18日所為之處分無效之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號行政訴訟事件審理中,而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事件業已終結,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號判決在卷可查,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聲請人聲請續行訴訟有理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案由:環境影響評估法
裁判日期:2017-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