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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120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20號原 告 吳宜儒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原告僅繳納300 元,尚欠1,700 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日期: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