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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33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33號原 告 楊筱雲上列原告因申請育兒津貼補助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及起訴狀誤載被告機關為高雄市政府鳳山區公所社會課課長郭淑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將被告更正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姚雨靜局長,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日期: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