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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44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澄谷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和宗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肥料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4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案由:肥料管理法
裁判日期:201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