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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44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澄谷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蔡和宗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肥料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5年4月13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4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行政訴訟法第58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由上訴人及其代表人於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僅以傳真方式為之,致本院難以辨識其真偽。故上訴人應另行提出補正由上訴人及其代表人於上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後之上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案由:肥料管理法
裁判日期:201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