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65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65號原 告 日將事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江猛榮被 告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代 表 人 鍾孔炤訴訟代理人 羅永新訴訟代理人 宋中仁訴訟代理人 黃彩鳳

參 加 人 趙玟茜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趙玟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從事機械儀器批發業,經被告執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清查時,發現原告之勞工趙玟茜屬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人員,惟原告未依規定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乃認原告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之事實明確,爰依同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於104年2月4日以高市勞條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萬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茲因本件訴訟爭議涉及趙玟茜之被保險人資格,訴訟之結果將影響趙玟茜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裁判日期:2016-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