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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簡更(二)字第 10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更(二)字第10號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石化事業部代 表 人 黃順發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 表 人 蔡孟裕訴訟代理人 李俊儒訴訟代理人 李惠森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汙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裁判日期:2017-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