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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39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9號原 告 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代 表 人 李連成訴訟代理人 李宗庭

利明偉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致浩間違約賠償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案由:違約賠償金
裁判日期:201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