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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41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41號原 告 林大樹原 告 鄭佳明原 告 鄭玲珍原 告 郭四農原 告 郭旭利原 告 鄭文斌原 告 黃清泉原 告 梁仲壁原 告 黃義泰原 告 薛勁揚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 表 人 陳勁甫訴訟代理人 許綺佑訴訟代理人 郭長隆訴訟代理人 吳契輝上列當事人間高雄市愛河水域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訂106 年4 月25日下午3 時於本院鳳山法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日期:2017-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