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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57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57號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代 表 人 蔡茂麟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飲用水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裁判案由:飲用水管理條例
裁判日期:2016-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