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75號原 告 郭金惠上列原告因地政士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按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即高雄市政府為被告,且原告起訴狀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載列被告高雄市政府之代表人「陳菊」之姓名。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之,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 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