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70號原 告 鄭明忠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訴訟代理人 戴敬哲律師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 表 人 洪吉山訴訟代理人 柳秀英訴訟代理人 王承筑訴訟代理人 林宛琦上列當事人間扣繳稅款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訂106 年5 月24日下午2 時30分在鳳山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