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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70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70號原 告 鄭明忠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訴訟代理人 戴敬哲律師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 表 人 洪吉山訴訟代理人 柳秀英訴訟代理人 王承筑訴訟代理人 林宛琦上列當事人間扣繳稅款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訂期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裁判案由:扣繳稅款罰鍰
裁判日期:2017-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