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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94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94號上 訴 人 宣以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醫師法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案由:醫師法
裁判日期:2017-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