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原 告 高雄市立楠梓高級中學代 表 人 許文宗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被 告 楊㨗騰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107年11月21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鳳山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