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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簡更(一)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原 告 高雄市立楠梓高級中學代 表 人 許文宗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被 告 楊㨗騰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107年11月21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鳳山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案由:薪資
裁判日期:2018-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