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簡更(一)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原 告 高雄市立楠梓高級中學代 表 人 許文宗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被 告 楊㨗騰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幸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薪資事件,民國107年12月14日本院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行政訴訟簡易更審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2項「訴訟費用(含更審前一、二審)由原告負擔」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訴訟費用(含更審前一、二審)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具狀聲請變更,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案由:薪資
裁判日期:2019-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