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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米國製酒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鄭金印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因菸酒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裁判日期:2017-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