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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26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百正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林宜蓁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營業稅罰鍰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000元,上訴人仍應補繳1,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裁判案由:營業稅罰鍰
裁判日期:2018-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