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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27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7號原 告 馬建屏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間津貼支給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案由:津貼支給
裁判日期:2017-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