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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3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號原 告 沈群哲被 告 高雄市政府代 表 人 陳菊訴訟代理人 楊忠訓訴訟代理人 蕭百峰上列當事人間因動物保護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裁判案由:動物保護法
裁判日期:2017-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