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48號原 告 盧宏烱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代 表 人 冬啟程上列當事人間因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高雄市楠梓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後段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本件交通部訴願決定書之救濟教示應屬誤載,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