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1號原 告 陸軍第八軍團砲兵第四三指揮部代 表 人 周國健訴訟代理人 何曉雯
饒明訓上列原告與被告余侑賢間違約賠償金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