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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61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1號原 告 陸軍第八軍團砲兵第四三指揮部代 表 人 周國健訴訟代理人 何曉雯

饒明訓被 告 余侑賢上列當事人間違約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訂106年11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鳳山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案由:違約賠償金
裁判日期:201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