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6 年簡字第 75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5號原 告 川頁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建順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間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日期:201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