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99號原 告 趙發新上列原告因與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間違反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全額補繳之。
二、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即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代表人陳善助)為被告,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