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91號原 告 簡志宏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代 表 人 李謀旺訴訟代理人 陳建志訴訟代理人 杜嘉鴻訴訟代理人 蕭介銘上列當事人間涉訟輔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嘉慧裁判案由:涉訟輔助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