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更一字第1號原 告 閔曉初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 表 人 洪吉山訴訟代理人 林宛琦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罰鍰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