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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稅簡更一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更一字第1號原 告 閔曉初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 表 人 洪吉山訴訟代理人 林宛琦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訂民國108年1月16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鳳山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罰鍰
裁判日期:2018-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