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20號原 告 江錦忠訴訟代理人 蕭春美兼送達代收人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間短漏報信託財產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訴訟要件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36條及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本法第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本件為稅務行政事件,原告委任非具律師資格之人代理本件訴訟,該員應具會計師資格。惟原告起訴狀卷附之委任狀登載蕭春美為本件訴訟代理人,卻未見蕭春美具會計師資格證明文件影本,應予補正。
(二)依本法第57條第5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惟查,原告起訴狀內未述明起訴理由,應予補正。
(三)另按本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整,未見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四)上開訴訟要件之欠缺,原告除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裁判費以外,原告應提出補正訴訟理由後之起訴狀及繕本(即補正後起訴狀影本)各1份到院,以資憑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