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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35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5號原 告 王奮起上列原告因與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僅繳納300 元,尚應補繳1,700元。

二、原告若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起訴狀應以本件執行名義之執行債權人【即移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為本件行政執行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陳勁甫)】為被告,訴之聲明則應載為請求撤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107 年罰執字第00000000號行政執行程序,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8-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