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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41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1號原 告 中華海峽兩岸選擇權教育研究協會

國選擇權教育研究發展協會)代 表 人 孫偉飛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間產業人才投資計畫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裁判日期:2018-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