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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41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1號原 告 中華海峽兩岸選擇權教育研究協會

選擇權教育研究發展協會)代 表 人 孫偉飛輔 佐 人 柯伯琪被 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代 表 人 程泰運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產業人才投資計畫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一、第十行所載「以105年10月12日南分署綜字第1051100293號函」,應更正為「以106年12月26日高分署(綜)字第1061102131號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情事,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沈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裁判日期:202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