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2號原 告 中華海峽兩岸選擇權教育研究協會
國選擇權教育研究發展協會)代 表 人 孫偉飛上列原告因產業人才投資計畫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本件訴訟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