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5 號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5號原 告 施勝民上列原告因車輛拖吊保管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元,惟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交通裁決事件如下:一、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及第37條第5項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二、合併請求返還與前款裁決相關之已繳納罰鍰或已繳送之駕駛執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汽車牌照。」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拖吊費,顯非上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交通裁決事件,則本件訴訟應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300元,尚欠1,700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裁判案由:車輛拖吊保管
裁判日期:2018-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