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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65 號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5號

108年9月18日辯論終結原 告 余威槿被 告 高雄市政府農業局代 表 人 吳芳銘訴訟代理人 吳國成上列當事人間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高雄市政府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高市法訴字第107305629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25日變更為吳芳銘,業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高雄市橋頭中崎有機農業專區中之高雄市○○區○○段○○○○○○○號編號A4土地(下稱系爭A4土地)經營生產有機農產品,並經國立成功大學前瞻綠色產業科技研究暨驗證中心(下稱成大驗證中心)於106年7月14日發給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在案。嗣被告於107年3月7日執行有機農產品抽檢業務,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高雄辦事處人員前往進行有機農產品田間採樣,抽檢系爭A4土地生產之「有機芹菜(下稱系爭產品)」乙批,並於當日寄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下稱農委會藥毒所)檢驗,驗出陶斯松0.01pp m化學農藥殘留,經結果判定為不合格,核認原告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3條規定之事證明確,爰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107年4月13日高市農務字第10731003300號函(下稱原處分)核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鍰,並於107年4月17日送達。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主張:㈠原告於系爭A4土地種植有機芹菜係採室外種植,僅使用植物

性有機質肥料(屬雜項有機質肥料5-13),並未使用陶斯松化學農藥,於107年3月20日接獲被告通知系爭產品驗出「陶斯松O.Olpp m」農藥殘留,即懷疑遭鄰近瓜果區業者施藥污染,自動在107年3月20日將同產區採集剩餘之有機芹菜送屏科大農水產品檢驗與驗證中心(下稱屏科大檢驗中心)檢驗以求自清,然107年3月26日接獲檢驗報告「陶斯松0.02PP M」竟比第一次107年3月7日「陶斯松0.01PPM」殘留量更多,另驗證單位成大驗證中心並於107年3月27日前往採集該同批有機芹菜送往屏科大檢驗中心檢驗,並於107年3月31日接獲報告檢驗出「陶斯松0.02PPM及普硫松0.01PPM」,然陶斯松用藥應不屬於芹菜的農藥防治,成大驗證中心遂於107年4月2日再度前往原告A4土地重新採集同時期種植於該批受汙染之有機芹菜旁的有機萵苣及溫室內的小松菜送往成大永續環境實驗所藥物毒物分析實驗室檢驗373項農藥及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惟均未檢出任何農藥殘留,如原告有使用陶斯松應該其他受檢作物亦會驗出殘留反應。且原告之戶外有機芹菜及有機萵苣系以每日上下午各以嘖帶噴灑澆灌1次5至10分鐘霧水,極有可能將空氣中散落之可溶性藥劑農藥融入霧水而流入土壤,然陶斯松是一種白色結晶狀固體,具有強烈的氣味,難溶於水,所以在用於農作物或動物之前常與油性液體混合,不會與水混合故遭檢出,又因農作物特性不同,芹菜因有維管束作用,一旦遭到鄰田汙染即使低劑量也因維管束作用很快便運輸到全株作物,故常可聽聞新聞報導芹菜農藥被檢驗出超標汙染,因其他作物的鄰田農藥汙染表徵並不明顯,是以原告同時期栽種於同區域戶外的有機萵苣為農藥零檢出,但莫可奈何的系爭產品卻驗出陶斯松殘留0.01PPM!又被告以107年3月7日同日於中崎有機專區另抽驗4處,分別為Al、A2、A6、A12土地之檢驗物係瓜果小番茄類居多,因該作物係屬長期作物不似原告系爭產品等短期葉菜類,在受鄰田汙染的表徵上就不似芹菜明顯故亦為農藥殘留零檢出。被告以其他4處農藥殘留未檢出而僅原告A4土地系爭產品驗出農藥陶斯松殘留而推翻鄰田汙染事證,實令原告難服。㈡中崎有機○○○區設於○○○路西側面積約30公頃然此有機

專區外四週均為慣行農法,西邊及南邊均有西瓜田常常使用高壓噴霧機朝天噴灑農藥,農藥懸浮在空氣中,含農藥之空氣,下層受高速公路阻檔,上層如遇陣風即越過高速公路,隨風逐漸沈降造成之附近有機農業專區污染。因風向飄流不定,下沉受農藥汙染的區域也會有所不同,倒楣的受汙染戶也因此而不一定,如同原告A4土地搭建的溫室,雖同時遭受颱風的侵襲,風雨過後北側的溫室倒塌但南側的溫室卻毫無損傷,原告接近馬路邊所種植的小葉欖仁也因颱風原有五株因為颱風受損倒塌二株,而倒塌的二株位置對面剛好即是系爭產品種植處!台灣農地細碎狹小,每個農民平均耕作面積僅1公頃,農藥容易隨風飄散到其他農田,許多有機農民因此被冤枉取消有機驗證,主管機關判斷是否屬於鄰田飄散污染,應依據例如殘留量、農藥種類、飄散程度等等。一般來說,若是鄰田飄散污染,理論上殘留量不會太多,而有些農藥用在某作物上,明顯沒有防治效果和價值,可能就是鄰田污染。原告此批有機芹菜被檢驗出有農藥陶斯松殘留,經原告查詢陶斯松用藥應不屬於芹菜的農藥防治,故該有機芹菜被檢出農藥陶斯松實非該作物之用藥農藥,由此可證鄰田汙染之嚴重!㈢成大驗證中心在事發後全力稽核原告之所有有機作業程序均

無不法後作出不定期追查報告內容「第五項綜合說明:1.查核工作記錄薄中之施肥與防蟲害工作內容,逐日分田區記載,內容詳實,未發現不符合資材使用紀錄。2.查核肥料與防蟲資材倉庫之庫存,肥料與防蟲資材品牌及型號與採購憑證相符,均為登記合格資材。3.余先生熱衷有機農業,對各種農作物的特性與生長過程之管理、施肥及防治具有專業能力。巡視耕作田區,未發現使用不符合資材之蹤跡及遺留之包裝。4.依據查核資料分析,余先生之芹菜被市政府驗出殘留農藥O.Olppm,殘留農藥量甚低,非農場內施用殺蟲劑造成,且余先生耕作區位於有機專區內,四周均為有機耕作農地,鄰近田區污染可行性低,最有可能是更遠端高速公路另一側之慣行田區,使用高壓噴霧機,含農藥之空氣,下層受高速公路阻檔,上層越過高速公路,逐漸沈降造成之污染。5.余先生同意加強種子來源之管控,及將短期葉菜全於溫室內生產,避免再受到污染。」,故成大驗證中心推斷原告應為受鄰田空飄汙染而非原告自行施用農藥或使用不當資材所致,並於107年5月13日恢復原告之有機驗證資格及核發有機驗證證書。

㈣原告從事有機農業,也深怕受到鄰田汙染,特選在由高雄市

政府所主導設立的「中崎有機農業專區」內從事有機農業應可減少鄰田汙染問題,並投入相關溫網室設施,且A4土地位置處於中崎有機專區之正中央附近,A4土地四周除以鐵絲網圍籬阻隔閒雜外人入侵,四周100公尺以內均為有機專區。

此外,原告為了不使用農藥及化學資材,自設育苗室、種苗自己培育、設置堆肥場,就是避免化學藥劑造成汙染。原告已盡力做到應注意並且注意之事項,然100公尺外的高速公路西側及北側均為慣行農法西瓜田,東側100公尺外圍慣行芭樂田,3~5天即使用高噴霧機器開車噴灑,即便善盡防止被汙染仍難防隨時被污染且不知何時被汙染,也不知可用何方式可防止免受鄰田污染,對原告亦是一大打擊!㈤立法院並於已於107年5月8日三讀通過有機促進法,該法第

31條規定:農產品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15條第2項規定,使用禁用物質。二、違反第15條第3項規定,其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含有禁用物質。但農產品經營者證明其已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且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鄰田污染者,不罰。」(說明:一、為使有機農產品經營者善盡其義務,對於使用不得使用之禁用物質、未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者,或其加工、分裝、流通之有機農產品,含有不得使用之禁用物質者,予以處罰。至於已善盡防護之義務,且經地方主管機關查證確為鄰田污染者,比照農藥管理法不罰,但產品仍應依第25條規定下架回收等,並不得以有機名義販售,仍可達到相當之處分及警惕效果,爰為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原告無使用農藥故意,且已盡力防免鄰田汙染卻仍遭受鄰田汙染,且經成大驗證中心不定期追蹤報告推斷係遭受鄰田汙染,足見原告甚難避免遭受鄰田汙染,且原告自認目前之防範措施亦屬充足,是原告既已採取防護措施,於客觀上亦難以避免自他處飄進農藥造成汙染,按社會一般通念,無從認定原告有應注意而未注意國家要求之行政法上義務之情,是以,被告未能證明原告有使用化學農藥之故意或過失,徒以原告栽種之有機芹菜,經檢出含有「陶斯松O.Olppm」而處罰原告,核與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有違,其處罰難認合法等語。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四、被告則以:㈠原告所稱系爭產品遭驗出陶斯松0.01ppm農藥殘留量,其原

因係指較遠端西瓜田、芭樂田高壓噴灑以致鄰田污染。惟被告107年3月7日於中崎有機專區共抽檢5處,分別為編號A1(有機番石榴)、A2(有機玉米)、A4(原告系爭產品)、A6(有機小番茄)及A12(有機包心白菜)土地,除原告A 4土地系爭產品被驗出農藥殘留外,餘4處(件)均未檢出。中崎有機專區面積31.65公頃,專區內1公頃土地21坵塊、0.2公頃26坵塊,四周外圍種有小葉欖仁樹高約10公尺作為圍籬,已有效隔離可能外來污染源發生之機率,若農藥懸浮在空氣中飄進中崎有機專區,不可能僅A4土地遭污染。又原告A4土地近中央位置,離西邊西瓜田約230公尺、離東邊芭樂田約230公尺。對有耕作經驗之農民而言,高溫、多濕或風大時噴灑農藥會對作物造成藥害、空氣污染或傷害鄰近作物。需在適當氣象條件下用藥,並確認噴藥工具是在良好狀況且正確操作,及人工噴灑只有在固定範圍作業,以對環境污染的風險減低。此外,確實了解病蟲害發生部位,且將藥劑用於主要發生部位,以獲得最佳防治效果。爰此,排除空飄及朝天噴灑的可能性。另有機促進法雖業奉總統107年5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7291號令公布,須自公布後1年施行。至於原告引述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鄰田污染行政訴訟撤銷判決案例,惟被告未認定原告系爭產品屬鄰田污染。以被告每年抽檢66件田間有機農產品之經驗法則,原告主張實難構成鄰田污染之要件。

㈡原告於系爭A4土地經營生產有機農產品,經成大驗證中心發

給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在案,則A4土地生產之有機農產品自不得使用化學農藥,然系爭產品卻經被告派員採樣送檢結果驗出含有陶斯松0.01ppm化學農藥殘留,已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3條規定,被告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予以裁處,於法自屬有據。原告主張鄰田污染系爭產品云云一節,惟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4月26日函釋意旨,為確保有機農產品完整性之責任歸屬,以利有機業務之管理,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3條規定係以農產品經營業者為規範對象,故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凡經檢驗出含有化學農藥等殘留者,即應處罰該農產品經營業者。被告執行有機農產品抽檢,業依程序通知原告引導至田間採樣,並有抽檢紀錄表及採樣袋簽名為證,原告上開主張,委無足採。

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7月8日農授糧字第1041010427號釋

略以:「…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9月10日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略以:「…依法務部96年1月12日法律決字第0950045522號函釋,略以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所謂『過失』係指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構成要件事實之發生,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或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而言。…另按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之立法目的,係為提升農產品與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之權益,…按其情節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致系爭產品遭檢出含有農藥殘留,實難謂無過失…。」。準此,人民有違反法律上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固應以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倘行為人主張並無過失,惟未能舉證證明時,仍應受處罰,自屬當然。本案原告主張並無使用農藥,而農委會藥毒所自上開樣本中驗出陶斯松0.01ppm農藥殘留,亦為事實。是以原告就上開樣本中遭驗出農藥殘留之違反行政義務行為,縱無故意,惟其未能舉證證明其無過失,自不該當免於處罰之要件。從而,原告既已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3條規定有機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不得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或其他化學品之行政義務,揆諸前揭法令規定,被告予以裁處罰鍰,並無違誤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判斷如下:㈠按「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不得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

、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化學品。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許可者,不在此限」、「農產品經營業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四、違反第13條規定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化學品」,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3條、第24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於「中崎有機農業專區」內之系爭A4土地經營生

產有機農業產品,經成大驗證中心發給有機農業產品驗證證書,所生產之農業品不得含有化學農藥。被告於107年3月7日執行有機農產品抽檢業務而採取系爭A4土地之有機芹菜送農委會藥毒所檢驗,驗出含有陶斯松0.01ppm化學農藥殘留,經判定不合格,其餘抽驗他人經營之同專區編號A1、A2、A6、A12產區之農作物則無任何化學農藥反應,因而以原告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3條規定,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以原處分裁處3萬元等情,業據被告提出農委會藥毒所之有機農產品農藥殘留檢驗結果報告(卷41頁、

45 -47頁)、原處分書(卷48-49頁)、成大驗證中心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機農糧(加工)產品抽檢紀錄表(卷57頁)、採集照片(卷51-52頁)農委會藥毒所複驗結果報告(卷58頁)、原告談話記錄(卷47頁)、成大驗證中心107年4月3日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農場田區平面圖(卷67頁)附卷可稽,經核無誤,原告對於上開檢驗結果亦不爭執,堪信屬實。

㈢次查,原告主張其種植系爭產品過程並未使用陶斯松,且陶

斯松非芹菜之防治用藥,原告並無使用之理。系爭產品產區受西邊、南邊及高速公路另一側有西瓜田種植業者採用高壓噴霧機作業,致所噴灑之農藥漂浮空氣中隨著風勢由高速公路涵洞及越過高速公路擴及原告產區與四周有機專區,因芹菜本身具維管束組織,基於維管束之虹吸作用相較其他瓜果、葉菜類,更易吸附空氣中之微量藥劑噴霧,以致被告抽驗時僅有原告之有機芹菜有微量之陶斯松化學農藥反應等語,是以本件爭執要點在於⒈系爭產品之化學農藥反應是否係受四周慣行瓜果區業者施藥污染所致?2.倘是,對於上開污染結果,原告是否具有故意或過失?茲詳述判斷理由如下:

⑴系爭產品之化學農藥反應是否係受四周慣行瓜果區業者施藥

污染所致?①經查,芹菜具豐富之維管束組織,基於強力之虹吸作用,較

其他瓜果、葉菜類農作物更易吸附空氣中之水分與霧化之農藥,此為眾所周知之事項,是以原告系爭產品雖有微量之陶斯松農藥反應,並不代表專區其他受檢而未有農藥檢出之農作物未接觸鄰近瓜果區業者施用噴灑之陶斯松農藥,可能因污染之劑量甚低、藥衰期夠長及該等作物本身虹吸能力不若芹菜強盛以致未檢出農藥反應,合先敘明。

②證人王啟名到庭證稱略以:伊向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

農地使用,簽有農地濃用租賃契約書(卷117-118頁)種植小玉西瓜、美濃香瓜等瓜果類,產區與原告之芹菜區屬同緯度,但分屬高速公路二側,伊於107年3月間在瓜果產區四周噴灑陶斯松除蟲(針對小白娥),使用方式係以割稻機的強力水柱馬達噴灑,噴灑高度有4、5公尺,農藥有可能因風飄散至原告產區等語,有本院108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一份及證人與台糖公司簽訂之土地租賃契約書1份在卷可查,核與原告所稱系爭有機專區周圍之慣行西瓜田業者噴藥情形相符,且比對原告提出之系爭A4土地有機芹菜產區與慣行西瓜田之位置圖(google地圖)、高壓噴藥車噴灑農藥後之霧狀照片、慣行西瓜田高壓噴藥車作業時之噴霧等照片內容,足以顯示慣行瓜果區業者於高速公路邊坡駕駛噴藥車噴藥後,農藥成霧狀在空中飄移,是以基於一般經驗法則及物質不滅定律,霧化後之農藥終有落下之時,可能隨風飄散而經由高速公路涵洞風勢或越過高速公路上空飄散至系爭有機專區。此外,原告於107年3月20日接獲被告通知系爭產品抽驗結果有微量陶斯松化學農藥反應後,即於同日自行採摘同產區剩餘之有機芹菜送屏科大檢驗中心檢驗,於107年3月26日知悉驗出有0.02PPM之陶斯松化學農藥反應,再於107年3月27日由成大驗證中心採摘同產區剩餘之有機芹菜送屏科大檢驗中心再次檢驗,其結果不僅芹菜驗出陶斯松0.02PPM反應,另有普硫松0.01PPM化學農藥反應,此有屏科大中心107年3月26日、107年3月31日之檢驗結果報告各一份在卷可查(卷14頁、15頁)。另被告通知原告之驗證單位即成大驗證中心上開抽驗之農藥殘留後,成大驗證中心遂於107年4月2日前往原告系爭A4土地重新採集同時期種植於該批受汙染之有機芹菜旁的有機萵苣及溫室內的小松菜,送往成大永續環境實驗所藥物毒物分析實驗室檢驗373項農藥及二硫代胺基甲酸鹽類,其結果為農藥零檢出,此亦有國立成功大學永續環境實驗所藥物毒物分析實驗室測試報告一份在卷可查(卷17頁、18頁)。另原告提出芹菜蟲害(芹菜夜蛾類)所適用之藥劑名稱,並無陶斯松或普硫松農藥(卷16頁),且被告提出之陶斯松農藥使用範圍關於使用之作物名稱,亦未列有芹菜之項目(卷119頁-132頁),顯見原告主張陶斯松並非芹菜之防治用藥堪以採信。另原告系爭產品於不同採集、不同檢驗時間檢驗之結果,有不同濃度之陶斯松農藥殘留及有藥毒所初檢、複檢時未檢出之普硫松農藥殘留,以及原告系爭產品產區之其他非芹菜類之蔬菜、瓜果類等作物經成大驗證中心檢驗結果為農藥零檢出等情,已如上述,足認原告之系爭產品持續受有鄰近慣行瓜果區業者所噴灑農藥不同程度之污染,致有上開不同之檢驗結果。另成大驗證中心在本件事發後稽核原告之所有有機作業程序均無不法後,作出不定期追查報告內容「第五項綜合說明:1.查核工作記錄薄中之施肥與防蟲害工作內容,逐日分田區記載,內容詳實,未發現不符合資材使用紀錄。2.查核肥料與防蟲資材倉庫之庫存,肥料與防蟲資材品牌及型號與採購憑證相符,均為登記合格資材。3.余先生熱衷有機農業,對各種農作物的特性與生長過程之管理、施肥及防治具有專業能力。巡視耕作田區,未發現使用不符合資材之蹤跡及遺留之包裝。4.依據查核資料分析,余先生之芹菜被市政府驗出殘留農藥O.Olppm,殘留農藥量甚低,非農場內施用殺蟲劑造成,且余先生耕作區位於有機專區內,四周均為有機耕作農地,鄰近田區污染可行性低,最有可能是更遠端高速公路另一側之慣行田區,使用高壓噴霧機,含農藥之空氣,下層受高速公路阻檔,上層越過高速公路,逐漸沈降造成之污染。5.余先生同意加強種子來源之管控,及將短期葉菜全於溫室內生產,避免再受到污染。」等語(卷21頁),亦認為系爭產品之農藥檢出係受鄰近瓜果區業者施用之農藥污染所致,足認證人之證詞內容與原告之主張相符,且與原告提出之前揭諸證據所示內容並無杆格之處,並符合一般經驗法則及物質不滅定律原則,堪予採信。

③被告雖辯稱被告抽檢之產區,除原告之系爭A4土地外,尚有

A1、A2、A6、A12等產區,渠等作物經檢驗結果,除原告種植之系爭產品外,其餘產區之作物並無化學藥物反應,且中崎有機專區面積達31.65公頃,系爭A4土地產區位於中間,專區四周外圍種有小葉欖仁樹高約10公尺作為圍籬,已有效隔絕外來污染源之發生機率,若農藥浮懸不可能僅飄入原告產區,而未及於他區,有經驗之農民噴灑農藥會避開高溫多濕或風勢強之時機而選擇其他適當氣象條件下用藥,且用藥時會針對作物危害部位噴藥,已降低對於環境污染之風險,故原告並非鄰田噴藥所致云云。惟查,被告另外抽檢之同一專區內A1、A2、A6、A12土地之農作物,經藥毒所檢驗結果,雖均無農藥反應,然上開產區送驗之農作物分別為有機番石榴、有機玉米、有機小番茄、有機包心白菜等水果或葉菜類,該等作物本身所具之維管束組織不若有機芹菜遍及全株,其虹吸能力亦不若系爭產品,故該等作物雖同亦遭慣行瓜果區業者所噴灑之霧化農藥感染,確有可能農藥零檢出,是以被告以其他農作物未有農藥反應,即推知有機專區全區未受相鄰之瓜果區噴霧農藥污染,即屬速斷,此由成大驗證中心於107年4月2日前往原告系爭A4土地重新採集同時期種植於該批受汙染之有機芹菜旁的有機萵苣及溫室內的小松菜,經檢驗結果為農藥零檢出之事實即可得證。至於被告另辯稱有機專區四周種有10株小葉欖仁樹可隔絕污染,然依原告提出之現場林木係以排列方式種植,樹幹、枝葉間多有空隙並無法發揮絕對之阻絕霧化之農藥,且被告謂農民會挑選適合之氣象時機施藥,固符合常情,然被告未證明107年3月間之氣候均不適施藥,且證人王啟名已證述於107年3月間有使用高壓噴霧機噴灑陶斯松等語,顯見被告上開辯稱核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從而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係遭證人王啟名噴灑之陶斯松農藥污染致有微量農藥反應,其種植系爭產品並未使用陶斯松農藥等語,堪予採信。

⑵原告對該系爭產品受農藥污染有無故意或過失之行為?①經查,原告種植系爭產品並未使用陶斯松一節,已如前述,

且現行法規並未規定有機芹菜僅限室內種植,原告於室外種植有機芹菜並不違法,對於鄰近之瓜果區業者以何方式施用何種類農藥,並非原告所得左右,是以尚無從認定原告對於本件農藥污染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行為。

②被告雖辯稱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4月26日農授糧字第

1021007916號函釋意旨「...,尚不論是否係鄰田污染造成或第三人之行為所致,農產品經營業者即涉及違反上開規定,應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予以處罰....」,原告應負過失責任云云。惟按「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不得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化學品。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許可者,不在此限;農產品經營業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四、違反第13條規定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他化學品,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3條、第24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其違法構成要件行為係指行為人種植有機農產品使用化學農藥,倘無使用行為且無故意或過失行為,依行政罰法第7條之規定,並不負違法責任,上開函釋內容違反上開法律規定,本院自得不予援用。被告徒以原告栽種之系爭產品,經檢出含有「陶斯松0.01ppm」,即不論原告有無使用化學農藥之故意或過失而處罰原告,核與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有違,其處罰難認合法。

六、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原告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13條、第24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於法即有未洽,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未合,原告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均予撤銷。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日期:201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