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7號原 告 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代 表 人 俞文鎮訴訟代理人 王乃玉
陳麒元洪培瀚被 告 朱立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公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被告於民國87年8月23日入學國防管理學院就讀,91年7月12日畢業初任少尉。然被告於99年6月21日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撤職停役(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2年),並依修法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7款規定,核定於105年4月16日退伍。而依原告入學時招生簡章服役規定,其應服現役最少年限為10年,尚餘法定役期2年20天未服,經原告依比例計算被告應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302元,嗣經被告分期清償部分金額後即未再為清償,迄今仍積欠177,000元未償還,原告始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87年8月23日入學國防管理學院就讀,其於在學期間受領公費待遇及津貼共計1,021,508元,91年7月12日畢業初任少尉。詎被告於99年6月21日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撤職停役(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2年),並依修法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5條第7款規定,核定於105年4月16日退伍。而依原告入學時招生簡章服役規定,其應服現役最少年限為10年(即最少需服役至101年7月11日止),故其尚未服完之役期尚有2年20天,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下稱系爭辦法)第5條之規定,被告即應按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例,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為204,302元,嗣經被告分期清償部分金額後即未再為清償,迄今仍積欠177,000元未償還,爰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被告對原告之主張不爭執,惟表示其薪資不穩定,可以的時候就會繳納等語。
四、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訴訟法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行政程序法第149 條亦定有明文。又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分別為民法第203 條及第233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五、另按「行政機關基於其法定職權,為達特定之行政上目的,於不違反法律規定之前提下,自得與人民約定提供某種給付,並使接受給付者負合理之負擔或其他公法上對待給付之義務,而成立行政契約關係。」(司法院釋字第348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而依軍事教育條例內容觀之,國防部各軍事學校設立之宗旨,乃係以培養訓練國軍各軍種之幹部為目的,國防部為解決各軍種軍士官缺額補充,以公費教育方式,鼓勵各個學齡之學生接受軍事教育,進而成為各軍種幹部來源,並依該條例第18條第2 項規定之授權,訂有系爭辦法作為處理是項業務之依據,及確保享受公費待遇之學生於畢業後依約按受分發各部隊及軍事機關學校完成服務,以解決軍中幹部來源之問題,為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亦未逾越合理之範圍,則系爭辦法則為接受公費教育學生與軍校間訂立行政契約之準據,成為入學公費生與軍校間行政契約之內容,雙方當事人自應本誠信原則履行契約上之義務。
六、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87年度軍事學校正期班、專科班聯合招考新生簡章、國防部陸軍司令部105年3月24日國陸人勤字第1050008301號函、核發軍官士官士兵退除給與審定名冊、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三旅105年4月21日陸八海忠字第1050001072號函、國防大學105年4月21日國學管程字第1050003291號函、國防大學管理學院畢業學生賠償費用統計表等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行政契約關係,請求被告依比例返還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17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2月5日)起至給付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
218 條、第98條第1 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翌翔